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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原副總爆料2000萬元訴訟案未披露

鄔俊傑表示,9月14日新世紀公告中提到的“截至本訴訟事項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實為虛假披露,目前其與新世紀尚有一樁涉及2000萬元的民事訴訟仍在審理中本報記者 田運昌9月15日晚,新世紀(002280.SZ)一紙公告顯示,纏繞新世紀近兩年的股權收購糾紛終於以終審落幕,且糾紛雙方以撤訴圓滿結束,不會對新世紀業績產生影響。然而《證券日報》記者通過聯系該糾紛案被告人鄔俊傑(原新世紀副總經理)瞭解到,糾紛兩方的相互撤訴,是由新世紀先提出的,而此次新世紀公告的終審並不是新世紀股權糾紛的結束,此外還有一樁涉及2000萬元的民事起訴涉及到新世紀。涉案2000萬元仍在審涉嫌信息披露違規?9月14日新世紀公告表示,2012年與子公司江琛公司的原股東鄔俊傑等三人的股權轉讓糾紛已經通過終審,案件以雙方的和解而瞭結。9月17日,鄔俊傑對記者表示,9月14日新世紀披露的公告中提到“截至本訴訟事項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實為虛假披露,目前其與新世紀尚有一樁涉及2000萬元的民事訴訟仍在審理中。根據鄔俊傑給出的《民事訴訟狀》,鄔俊傑作為原告,被告人是新世紀,以及五名高管總經理滕學軍、徐智勇、陸燕、高雁峰和喬文東。訴訟請求包括三項:1、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萬元並承擔相應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1%/月計算);2、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金100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擔。這2000萬元的出處是新世紀暨5大股東與鄔俊傑簽署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由新世紀於2011年12月31日前向鄔俊傑三人再支付江琛權益轉讓款2000萬元,並約定由總經理滕學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否者按照每月1%利息收取滯納金和100萬元違約賠償金。據鄔俊傑透露,該案件2012年已經提交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15日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但對於這樁訴訟,新世紀至今未予信息披露,而根據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中的規定,與上市公司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有關的信息均需披露。轉讓價格各執一詞新世紀主動撤回訴訟?針對這樁上市公司中罕見的股權交易糾紛,新世紀與鄔俊傑各執一詞。根據新世紀的表述是,2009年11月,新世紀與自然人鄔俊傑等三人簽訂關於江琛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鄔俊傑、韓賢斌、段秀勇將其所持有的江琛公司100%股份作價4000萬元轉讓給新世紀,該協議同時也約定瞭三人應負的義務及對江琛公司現狀的具體承諾。2011年11月7日,新世紀發現江琛公司對在轉讓時的狀況作瞭虛假陳述與保證,違反瞭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其相關義務、承諾。公司於當日向江琛公司發送瞭《關於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函。2012年1月11日,自然人鄔俊傑、韓賢斌、段秀勇以請求確認新世紀公司解除《關於江琛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無效為由提起訴訟。2012年7月16日,新世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瞭民事反訴狀。對此,鄔俊傑方則向記者表示,新世紀收購江琛公司之前,新世紀就與鄔俊傑三人簽訂框架協議,協議規定收購價為8000萬元。其中4000萬元股權轉讓價由新世紀支付,2010年10月新世紀與鄔俊傑等三人又簽訂瞭一份補充協議,將剩餘4000萬元變更為2000萬元,並由滕學軍提供擔保,鄔俊傑隻需在南京江琛再任職副總經理一年,到期後可領取2000萬元並自行選擇去留。然而2011年10月,鄔俊傑被免去副總職務,索要2000萬元股權支付款無果,更想不到的是新世紀以江琛公司資產不實以及鄔俊傑不配合公司收款為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要求,因此鄔俊傑三人不得不以請求確認新世紀解除《關於南京江琛自動化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無效為由提起訴訟。如今孰是孰非已經無從知曉,但記者從鄔俊傑處獲得瞭由新世紀代理律師王永皓和鄔俊傑的代理律師陸新華於2013年8月29日共同簽字的《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解(撤訴)筆錄》,筆錄中顯示,陸新華提出:要求新世紀撤回《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函》,並要求新世紀不再以本案中的事由或其他事由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確認涉爭協議有效且未解除;王永皓對此表示同意。鄔俊傑告訴記者,這樁糾紛其實是新世紀首先提出撤訴,新世紀已經預料到走司法程序將敗訴,因此先提出撤銷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函,避免後續公告時顏面無存。對此,9月17日,記者撥打瞭新世紀董事長徐智勇和總經理滕學軍的手機,但均無人接聽。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18/158122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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